分类:山城新闻眼 时间:2023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王佳
法院依法对朱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余志斌)“被执行人朱某,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现本院依法对你采取拘留措施。”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朱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强制措施。
2011年至2018年期间,朱某与妻子何某因投资需要,多次向申请执行人曾某借款共计6213000元,后陆续通过银行账户向其归还借款本金447066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自2019年4月17日之后,朱某再没有向曾某偿付过任何款项。
2020年8月24日,曾某与朱某签订《借款事实确认书》,确认截至2019年4月17日,朱某拖欠曾某借款本金共计1742340元,并从该日期起以实际拖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曾某计付利息,朱某承诺从2020年10月1日起,每月向曾某偿还本金6万元,在2023年10月31日之前偿付完毕全部拖欠的本息。在签署确认书后,朱某并未按照确认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曾某仅在2020年12月13日收到过一笔朱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2000元,后曾某多次催促朱某还款,朱某均拒绝推诿,曾某遂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朱某、何某应向曾某支付本金1742340元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朱某此前偿还的2000元作为已还利息从应还利息中减去。
执行过程中,市五中法院向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其报告名下财产,然而朱某并未如实向法院报告其名下有一辆“宝马”汽车, 并私自将车辆转移至其侄儿名下。
市五中法院查明朱某转移车辆后,认定其具有明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朱某进行失信惩戒,并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
近日,市五中法院执行局执行实施处法官钱洁带队,在荣昌区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前往被执行人在荣昌的一所住处,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并一再释法明理,要求其履行该案执行款项,然而朱某仍无动于衷,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见此情形,经医院体检等程序,执行干警依法将被执行人朱某送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