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修订司法鉴定条例 以下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和个人需回避-山城日报

重庆拟修订司法鉴定条例 以下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和个人需回避

         

分类:山城新闻眼 时间:2023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王佳

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在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重庆市司法局局长种及灵介绍,《修订草案》共6章58条,新增20条、修改38条、删除22条。在起草和审查论证中,共收到意见186条,采纳124条。

《修订草案》完善了司法鉴定管理机制、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加强服务与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建立了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司法鉴定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在相应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为保障司法鉴定公平公正,《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回避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设立组织是所涉案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与所涉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所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曾经参加本案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曾经作为专家为本案提供过咨询意见或者被聘请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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